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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最高检对涉嫌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告人C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的情况反映

    作者:guest 来源:本站 日期:2023-11-29 17:09:55 人气:99 
    请求最高检对涉嫌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告人C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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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
     XX 厅长 
    本律师受民营企业家C某近亲属及其本人委托,并受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指派,在C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此案由S市H区人民法院受理)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为维护C某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的正确实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九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就有关民营企业家C某被超期羁押、请求依法变更C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进行法律监督一事向贵院反映情况如下:
    一、C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自被H法院立案至今,久拖未决,法定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当前属于超期羁押,且超期羁押长达九个月,应当依法对被告人C某变更强制措施。
    H法院早在2020年7月初就对C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立案决定,截止目前已经十二个月,本案还未审结,甚至还未通知开庭时间,已经严重超出了法定审理期限。而在此期间,被告人C某一直处于羁押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案不存在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的特殊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H法院决定审理被告人C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而本案于2020年7月初被H法院立案受理后,截止目前,H法院还未对本案进行宣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超出了刑事案件的法定审限。而在此期间,被告人C某一直被羁押在H区看守所,属于超期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在一审阶段已经严重超过法定审理期限,被告人C某被超期羁押长达九个月。H法院无法在法定期限审结被告人C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且在C某已经被严重超期羁押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对被告人C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二、对被告人C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发生“毁灭、伪造证据”“实施新的犯罪”等社会危险性。
    被告人C某涉嫌的犯罪案件属于经济案,很可能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取保候审后不可能会再出现“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况发生,也不会发生“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本案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并移送至H法院,证据材料基本已经固定,不会出现“毁灭、伪造证据”情形。被告人C某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根本不会“企图自杀或者逃跑”;也没有“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因此,对被告人C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具有上述风险,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况且本案一审阶段已经严重超过法定审理期限,被告人C某被超期羁押长达九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的情形。
    三、目前司法政策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C某作为民营企业家,在严重超期羁押且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无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符合当下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有利于解决涉案公司的经营困境,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中,周强强调,要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先后出台《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审理各类涉民营企业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张文中案等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促进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
    《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第三项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要依法审慎对待……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二项第6条规定,对于各类经济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更是发出《关于规范刑事诉讼中民营企业负责人取保候审适用通知》,将对民营企业家的取保候审条件放宽到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被告人。
    综上,在被告人C某被严重超期羁押且其涉嫌的犯罪案件属于经济案,很可能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适用取保候审无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结合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变更被告人C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另外,C某取保出来更有利于维持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权益以及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转。
    因此,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九十七条、九十八条、九十九条等规定,依法提出关于对被告人C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但H法院一直置之不理,故请求贵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对民营企业家C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谢谢!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肖文彬律师
    2021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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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主任,原北京知名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肖律师从事刑事法律研习、实践二十余年,专注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十余年,擅长于办理全国重大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开设赌场、非法经营、非法集资、传销犯罪、涉黑犯罪等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精研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尤擅长办理复杂、疑难、新类型的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

    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其力求以“法学理论功底扎实、逻辑思维严谨周密、分析表达深刻准确、临场应变机智敏捷、敢讲善辩仗义执言”为特征,承办了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原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主任郭某某被控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实报实销)、原中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冀某(原北京军区后勤部军官 )挪用公款案、瞿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减轻处罚)、洛阳张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去黑)、云南李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轻判)、广西文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邓某被控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高某被控职务侵占案、广州石某被控特大股权转让诈骗案(无罪释放)、孙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案(发回重审)、深圳J某被控特大网络盗窃案(发回重审)、中山黎某被控特大票据诈骗案(打掉五项犯罪指控事实)、罗某被控特大股票经营诈骗案(取保候审)、管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减轻处罚)、秦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轻判)、吴某被控特大网络诈骗案、詹某被控特大政府奖励诈骗案、林某被控特大邮币卡诈骗案、雷某被控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何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轻判)、南京崔某被控保健品诈骗案(正在办理)、上海崔某被控特大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办理)、吴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案(正在办理)、赵某被控特大期货诈骗案(正在办理)、林某被控古董、收藏品诈骗案(正在办理)等重大、复杂的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大多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02,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手机号微信:13716737286

    微信公众号:hnhyx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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