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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的价值

    作者:guest 来源:本站 日期:2023-07-12 15:19:40 人气:130 
        肖文彬律师按语:关于刑事辩护的价值,法律人士与非法律人士的看法可能完全不同。在法律人士看来,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依法辩护,依法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材料与意见,以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辩护权是宪法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得以充分行使。

        但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如同医生给患者看病,都无法确定最终的结果。部分非法律人士认为,刑事辩护的价值在于看结果是否胜诉,成王败寇,结果赢了就是英雄,这种无视诉讼价值与刑事辩护规律、极端功利的看法显然是需要摒弃的。辩护权不同于司法权,不以“结果”论英雄是最基本的规则。在我看来,刑事辩护最主要的价值,在于依法为孤立无援的当事人提供专业辩护,说句公道话,如同雪中送炭,温暖人心。下面是孙云康律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与我的观点大同小异,值得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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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律师观点:依据刑事诉讼法,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人的工作内容围绕法律规定,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材料和意见,不对诉讼结果负责。即律师辩护的是过程,而非诉讼结果,辩护收费不允许和诉讼结果捆绑。
        刑事辩护价值如何体现,因何通行协议收费方式?辩护质量因人而异,最终影响诉讼结果,有时是决定性的。辩护人依据案情,基于自身专业判断,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材料或意见,后者的诉讼价值决定辩护价值。委托人支付法律服务,购买的是辩护价值,辩护人专业敬业,经验丰富,有效辩护概率高,优质优价,委托人愿意增加投入机会成本。
        有种观点,大多数刑事案律师无价值,这是出于对辩护价值误读,律师辩护在维护当事人权益过程,不完全等同有利的裁决结果,辩护权为刑事被追诉对象合法对抗公权力的宪制性权利,辩护律师大多无用论以对抗的效力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显现出功利性目的,和刑事辩护价值取向相悖。
        对于司法机关,刑事辩护价值体现在兼听则明,查漏补缺上,客观上有助司法机关全面客观厘清案情,公正处理案件。凡具责任心的司法人员不会排斥辩护人,尤其在司法责任制下,高质量辩护可将错诉错判概率降至最低。抵触律师正当履职,实际在自我制造办案风险。遇到过不尊重辩护价值的司法人员,同样碰到过尊重辩护人的办案人员,某次庭审间隙,审判长感触性发出:“律师是帮助法官办案的”,印象深刻。
        委托人选择辩护律师,首先应考察判断他(她)可能给当事人创造的辩护价值,此基础上,综合定夺。每位辩护律师追求胜利果实,以结果论却与辩护价值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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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主任,原北京知名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肖律师从事刑事法律研习、实践二十余年,专注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十余年,擅长于办理全国重大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开设赌场、非法经营、非法集资、传销犯罪、涉黑犯罪等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精研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尤擅长办理复杂、疑难、新类型的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

    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其力求以“法学理论功底扎实、逻辑思维严谨周密、分析表达深刻准确、临场应变机智敏捷、敢讲善辩仗义执言”为特征,承办了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原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主任郭某某被控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实报实销)、原中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冀某(原北京军区后勤部军官 )挪用公款案、瞿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减轻处罚)、洛阳张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去黑)、云南李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轻判)、广西文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邓某被控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高某被控职务侵占案、广州石某被控特大股权转让诈骗案(无罪释放)、孙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案(发回重审)、深圳J某被控特大网络盗窃案(发回重审)、中山黎某被控特大票据诈骗案(打掉五项犯罪指控事实)、罗某被控特大股票经营诈骗案(取保候审)、管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减轻处罚)、秦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轻判)、吴某被控特大网络诈骗案、詹某被控特大政府奖励诈骗案、林某被控特大邮币卡诈骗案、雷某被控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何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轻判)、南京崔某被控保健品诈骗案(正在办理)、上海崔某被控特大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办理)、吴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案(正在办理)、赵某被控特大期货诈骗案(正在办理)、林某被控古董、收藏品诈骗案(正在办理)等重大、复杂的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大多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02,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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