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案件背景:在肖律师办理某期货“诈骗”案中,前面的律师向我们介绍案情时说,首先,这个案件他们花了大量时间去研究过,发现还是无从下手。他们通过内部渠道了解到检方对提起公诉的这个罪名(诈骗罪)是志在必得的,法院以往的类似案例也是判决诈骗罪成立的。
其次,他们阅卷发现,控方提供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鉴定出来本案存在操控数据涨跌、操控输赢结果的功能,本案被告人的聊天记录也显示出能够操控后台的一些聊天内容。
最后,由于这个案件人数众多,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法院来处理,下级法院一审已经判决同案的员工诈骗罪成立,形成“倒逼”之势。前面律师的言外之意,这个案件定诈骗罪铁板钉钉,你们来辩护也没戏。
我们通过会见、阅卷及介入辩护后发现,这个案件的确重大、复杂、疑难,若罪名成立,当事人Z某的量刑就是无期徒刑。
我们的辩护思路与辩护策略:实体辩护、证据辩护与程序辩护并重。
为了寻求突破,首先,我们仔细研究了控方的“王牌证据”电子数据鉴定意见,请教了计算机方面的专家,最终梳理出来1万多字的质证意见,详细论证了控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科学性都存在重大问题,张冠李戴,不排除存在虚假鉴定的可能性。换言之,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电子数据鉴定意见都无法证明行为人存在操控输赢的行为及结果。
其次,被告人Z某等人通过业务员“角色扮演”、在微信群里发送模拟盘盈利图等方式诱导客户进入平台交易并建议客户加仓、频繁操作收取手续费的行为不是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行为,不宜认为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其目的是为了获取交易手续费,也不具备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我们也找到了几个类似情形判诈骗罪不成立的参考案例。
再次,我们收集到了最高院发布的一个指导性案例与本案极为相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换言之,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所谓应当参照,就是必须参照的意思。
具体到这个案件,根据本案的案情,W游戏平台虽然对外宣传是撮合制交易平台,但实际上是招揽客户以买涨或买跌的方式参与赌博。客户可以在W游戏平台选择黄金、外汇或者比特币作为交易对象,并选择30秒、60秒、90秒、120秒不等的时间周期下单交易,自由选择买涨或者买跌。买定离手之后,不可更改交易内容,不能止损止盈,若买对涨跌方向即可按照随机的赔率获得相应的盈利,若买错涨跌方向则本金全归平台(庄家)所有,盈亏多少不与黄金、外汇或者比特币的实际涨跌幅度挂钩。交易者没有权利行使和转移环节,交易结果具有偶然性、投机性和射幸性(没有操控后台)。
因此,W游戏平台的经营模式与“押大小、赌输赢”的赌博行为本质相同,实为网络平台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披着期货外衣的赌博行为,而非期货交易行为或者变相的期货交易行为。Z某等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招揽客户在W游戏平台上“押大小、赌输赢”,收取手续费,其行为更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开设赌场罪论处(详细辩护意见可见笔者近三万字的《Z某涉嫌特大(期货)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辩护词》)。
最后,关于其他员工已被下级法院一审判决诈骗罪成立的不利事实,我们针锋相对地进行了辩护:
其一,根据最新公布的《刑诉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或者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Z某、龚某、梅某等人由C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案其他被告人也应由C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是本案其他被告人由P市人民法院管辖并审判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其二,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绑架”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依据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C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对本案作出判决。
其三,从实体上,无论是最高院的指导案例,还是全国各地法院的类似案例,都判决成立开设赌场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因此,P市人民法院对同案其他被告人判决诈骗罪成立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此外,我们还依法向上级相关部门与领导出具了《情况反映》,请求对此案依法监督、公正处理。
由此可见,一个尽责、专业、办案亲力亲为的刑事律师,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时,付出的工作量是普通刑事案件及辩护律师工作量的10倍-100倍以上。在办理此案上面,由于案卷材料有200多本,我们准备了500多页的阅卷笔录,300多页的质证意见与发问提纲,近三万字的书面辩护词等等,为此案我们准备了将近半年的时间。因此,一个尽责、专业的律师办案是多么的辛苦!
而肖律师办案,无论是阅卷、会见,还是律师文书写作、法庭发问、质证、举证、辩论等皆亲力亲为,所以为保证办案时间与办案质量,为对当事人负责,加上原来未结的旧案,一年也只能新接办10起左右的此类案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