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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庭审发问的技能与技巧及六大禁区

    作者:guest 来源:本站 日期:2021-07-13 09:44:33 人气:951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金翰明:诈骗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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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庭审发问的技能与技巧

    在司法实务中,很多人将技能与技巧混为一谈,但技能和技巧是完全不同的东西,技能是最基本的能力,而技巧是在技能的基础上更熟练、巧妙地运用技能的方式、方法。技能是基础、是前提,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是这些年,有些人宁愿喜欢用技巧,不愿意讲技能,甚至很多人在追求技巧,忽视技能,这是一个本末倒置的认识和做法。

    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是从公诉人或法官讯问、辩护人发问被告人开始的,且是一个独立的阶段。目的是通过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使得法庭能够初步了解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态度,对案件事实建立初步印象。律师要达到发问的目的,是需要一定的技能与技巧的。律师在法庭调查讯问(发问)被告人环节时精力要高度集中,要通过必要的发问把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以及事实凸显出来,并反驳、澄清公诉人等人的不当(不利)讯问。律师作为辩护人发问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被告人的发问是为自己后面的辩护做准备——首先是表明辩护立场、辩护方向,其次是为后面的质证、举证、辩论做好铺垫和引导作用。

    一、要有明确的发问目的

    律师在向被告人发问的时候,一定要有明确的发问目的,不能刻意体现辩护人的作用,为了发问而发问。一般而言,以下三种情况应当发问被告人:

    (一)与后来举证质证中提出的问题、提供的证据有联系,展示辩方对案件事实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二)指出反驳、澄清控方的不当讯问或者其他辩护人的不当发问而向被告人发问,通过发问把公诉人讯问或其他辩护人发问中的一些误导甚至一些强加的东西澄清、扭转过来。

    (三)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利的事实和情节通过发问进行强调。例如刑法对适用缓刑的其中条件就是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认罪悔罪;这时,律师可以刻意发问被告人以后是否再会犯罪并取得肯定回答,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展现给法庭。律师在发问被告人过程中,如果得到了有利于辩护的回答,有时还可以予以强调,并要求法庭记录在案。

    二、发问要谨慎,不要随意发问

    律师在发问的时候就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考虑到发问的结果是否对辩护有利,如果发问的结果可能对辩护不利时要特别谨慎,在这种情况下宁可不问,也要避免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

    在举世瞩目的薄某某案一审中,其辩护律师有一处发问极为不妥,律师发言说:“王某军的证言给人一种感觉就是开来是因为尼斯房子,尼某威胁所以才产生11.15案件,实际上不是,尼某发给薄某瓜的邮件他要的是1400万英镑,是一个项目的中介费,与尼斯的房屋无关。”该律师的发问马上引起众多质疑,贺卫方老师就谈到:这是一个重大线索,很可能涉及薄家其他经济犯罪(怎样的一笔交易可以产生如此巨大数额的中介费?)甚至有可能涉及到谷某杀死尼某的真实动机,必须加以深究。如果公诉人就这个线索深究薄某某,牵出更大的罪名,律师应该到监狱里向自己的当事人忏悔(详见《辉煌审判下的失落辩护(二)薄案律师辩护观察之询问篇》一文)。

    所以律师发问也得深思熟虑、不可轻率而为。不要问自己都不确定答案的问题。这主要是针对控方证人,如果你不确定控方证人要做出什么样的回答,这样的问题最好不问,否则很容易不仅没有得到有利于当事人的答案,反而进一步强化了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和情节。尤其是警察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时,发问尤其要谨慎。

    尤其是当被告人情绪波动或者对同案被告人发问时,要特别小心,不要随意发问。同案被告人之间为了互相推卸责任,在很多时候是不能够从其他同案被告人口中得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答案,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尽量避免;毕竟作为律师,同案被告人对你的畏惧以及尊重之心要小于公诉人或者法官,说谎以及抗拒回答的可能性很大,即使为了澄清事实,反驳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不当的发问,也要点到为止,把矛盾揭示出来即可,为后面通过举证和质证把有利与自己当事人的事实和证据做好铺垫。

    三、律师发问及当事人回答要简单明确

    一般而言,在律师发问当事人之前的公诉人讯问已经基本展示了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被告人对于指控犯罪的态度。所以律师的发问在很多时候就是起到查漏补缺的作用,或者澄清、扭转公诉人不当的讯问。因此,律师发问要具有针对性,因此,在发问方式上要简单明确,不要提复杂的问题。这一是有助于法庭明确律师发问的目的;二也有利于当事人回答。最好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避免多问多答让法庭不明白到底想在问什么,当事人也不知道如何回答,以便影响辩护的效果。另外,当事人回答发问时也得简单明了,免得言多必失(需要庭前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专业辅导,但不能违法教唆、诱导)。

    四、发问要符合辩护人的身份

    辩护人向被告人(包括向同案被告人)发问,一定要符合作为辩护人的身份。从发问的语气以及表情要具有亲和力,符合辩护人的身份而不是公诉人,发问的内容是要为被告人辩护服务而不是强化指控。笔者在发问当事人时的开头语一般是:“某某先生(女士),作为你的辩护人,我有下面几个问题要向你发问,请你听清楚后再做回答......”

    五、发问如何避免重复

    为节约庭审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法庭审判时对已经清楚的问题一般是不允许重复发问。有的律师为了显示自己辩护作用,往往对已经清楚的问题还有发问,这一很容易被法官打断导致尴尬局面;二来也没有意义。如果自己事先想发问的问题已经说清楚了,而需要强化,可以简单归纳和总结表明律师的态度。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可以有意识的重复,达到强化该事实的目的。

    对于避免重复发问,其实是需要一定技巧的。有时候对于公诉人(或检察官)已经讯问过、但还没问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时,辩护人该如何应对?比如笔者在办理的一个特大合同诈骗案件中,公诉人讯问了我的当事人在那个时间点做了什么事时,当事人可能由于紧张或其他原因回答得并不全面(而那些没回答出来的案件事实是对其有利的),为了避免因重复发问而被法官制止,我换了一种方式进行了发问,我的问题是:“刚才除了公诉人所说的在这个时间做了这些事之外,你还有没有做过其他事情?”这样既避免了重复,又提醒了当事人的全面记忆,最终的回答达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效果。

    另外,在笔者办理的陆某等人被控特大政府奖励诈骗罪一案中,我的当事人在回答审判长对其讯问的问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哪些事实有异议?”时回答得并不全面;为此,轮到笔者发问时,笔者直接将问题挑明:“《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主要有两大块:一是关于虚假采购贸易,二是关于购买虚假的海关出口数据,你对这两块指控的事实有没有异议?”,他的回答是“有异议”,这样的回答才全面,且一语中的。

    六、对控方的不当发问方式要及时提出反对意见

    对被告人发问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纠偏和澄清,所以在发现控方不当讯问的时候辩护人要及时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法庭制止,比如控方采用威胁、诱导、欺骗、人身攻击等不当方式,辩护人应及时提醒法庭予以制止,达到纠偏与澄清的效果。关于诱导发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一概予以禁止的(国外的交叉询问与此不同),但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出现诱导发问(或讯问)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只要不是涉及到对当事人不利的重要问题,不需要一概要求法庭制止诱导发问,这样便于辩护人适当的时候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发问不被公诉人制止,对当事人更为有利。但是,辩护律师发现公诉人以“威胁、引诱、侮辱”等不当方式进行讯问时,要注意及时提请法庭制止。

    综上,为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阶段的发问(讯问)环节,律师是需要谨言慎行、具备一定的发问技能与技巧的。对于如何具体发问,可参考笔者以前所写的《辩护律师如何对被控特大网络盗窃罪一案的当事人进行精准发问?》一文(可网搜)。


    第二部分:庭审发问的注意事项

    一、法庭发问的内容要避免重复、啰嗦

    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于前面的律师或者公诉人、法官已经问过的问题重复发问,会引起法官反感且极容易被法官制止。

    我们在庭审中见过不少律师,或许是没有认真听前面律师、司法人员已经发问、讯问过的问题,重复发问已经问过且当事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一般会在第一次重复发问时提醒律师,并指出前面的发问书记员已经记录下来,如果辩护律师继续重复发问,法官一般都会严厉制止。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当事人之前作出的回答不利、或者没有将事情的经过说明清楚、或者重复发问可以依法引导当事人作出有利的回答,则这样的重复是有必要的,但为了不被法官误会和制止,一定要改变方式有技巧的去问。

    比如笔者在办理的一个特大票据诈骗案件中,公诉人讯问了我的当事人在那个时间段做了什么事时,当事人的回答是去拜访了一个国外朋友,但当事人可能由于紧张或其他原因回答得并不全面(而那些没回答出来的案件事实是对其有利的)。为了避免因重复发问而被法官制止,我换了一种方式进行了发问,我的问题是:“刚才回答公诉人所说的在这个时间去拜访这个国外朋友外,你还有没有做过其他事情?”当事人回答说为了偿还债务,还去国外洽谈生意去了。这样既避免了重复,又提醒了当事人的全面记忆,最终的回答达到了对当事人有利的效果。

    二、避免发问的问题过长,被告人听不明白你问什么内容,以至于不知道如何回答

    庭审中各种情形都有可能发生,很多案件从旁观者的角度,也能明显感觉律师庭前有没有和当事人充分沟通。

    比如,很多被告人甚至在回答其本人的辩护律师的发问时,仍要多次询问律师发问的内容。

    这反映了两点问题:一是律师的发问过长、语意不清,导致当事人听不明白律师的发问内容、发问目的;二是律师庭前没有与当事人就法庭发问的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当事人不知道律师在庭上会如何发问。

    对于特定的案件,庭审中我们会预估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发问的可能性,预估其他同案被告人可能作出的回答。如果没有把握或者基本能够判断同案被告人不会说出有利的事实,则要谨慎发问,以便对当事人不利。

    三、发问的问题存在明显诱导,极容易被公诉人或法官制止

    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一分为二的看。一方面律师发问要避免绕弯子,让当事人无从作答,或者被法官提醒不要浪费时间;另一方面,又要避免发问方式过于直接而存在诱导性质。

    话说回来,何为诱导性质的发问?一般理解是问题中直接包含选择答案的发问,属于诱导性质的发问。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律师、公诉人、法官庭审中的发问、讯问,常常都会带有诱导性质。但最终发问、讯问以及被告人的回答能否被庭审笔录所记录,核心仍是被告人陈述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抓不住要点,发问的问题与案件无关,或者无关痛痒,没有任何价值

    为了发问而发问的情况在庭审中也不少见,有的律师秉承着庭审中总要做点事的原则,在法庭发问环节不管有用没用,先问几个问题再说。

    我们在开庭过程中遇到过部分律师,大概是庭前准备了十多个问题,依次向不同的被告人轮番发问,但没有从任何人口中得到有利于当事人,或者是有利于整个案件的回答。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个人认为是由于律师庭前没有充分阅卷,没有全面了解控方移送了哪些证据材料?哪些证据是对当事人不利的?有没有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线索?所以才会问一些已经被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或者是无关乎定罪量刑的问题。

    法庭发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环节,律师发问要针对一些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事实、证据,避免象征性发问、问一些无关紧要的事实,无聊而无用。

    五、避免法庭发问问出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

    在笔者办理的某一诈骗案一审开庭,11名被告人、13名辩护律师,其中一名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在向同案被告人进行发问时,就出现了极其尴尬的场面。

    律师问:“你们为什么要诱导用户充值?”

    被告人回答:“我们没有诱导充值,只是跟用户说充值后可以继续观看,而且用户充值后确实看到了视频内容。”

    律师又问:“你是怎么理解你们这种诱导行为的?”

    被告人很无奈,回答说:“你问我啊?我还想问你怎么理解!”

    这也是前面提到的,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要谨慎向同案被告人发问。如果律师甚至没有与自己的当事人就法庭发问进行充分沟通,没有充分把握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要特别注意。

    对于公诉人、法官的不利讯问,或者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不利发问,应如何补救?

    在前面提到的某一诈骗案件的庭审中,同案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问其被告人:你们这个充值充到最后能不能看到视频?

    被告人回答:这个系统宣传的权限类似于无限VIP,就是说可以一直观看。”

    我们一听不妙,如果被告人承认涉案APP软件承诺充值后可以无限观看,但是用户充值后又没有获得这样的权限,这明显对当事人是不利的。

    于是我们补充发问该被告人:“你前面说你没有登陆过这款软件,你怎么知道该软件宣传的是无限VIP?”

    被告人回答:“我没有登陆过,很多类似的软件都是这种设置,我听人说过。”

    我们又问:“那就是说你没登陆过,对无限VIP是你猜测的?”

    被告人回答:“是的。”

    到这里我们才松一口气,或许这名被告人整个过程中也没弄明白,究竟哪个发问、哪个回答是对自己有利的。

    六、避免演双簧式的发问

    法庭发问不能沦为一唱一和、演双簧式的发问。特定案件中律师甚至要以公诉人的视角,针对一些表面上看起来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进行发问,而当事人会作出有利于自身的、有事实依据的回答,当然这也是以律师和当事人庭前依法有效的沟通为基础。

    法庭发问是刑事案件庭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当然,一个刑事案件想要取得有利于当事人无罪、罪轻结果,微观上要做好法庭发问、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各个环节;宏观上则往往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当事人与律师共同努力的结果。

    至于很多人说刑事案件的庭审只是走流程。不排除特定案件存在这样的情况,很多事争取了未必会立竿见影,但什么也不做就一点希望也没有了。所以,将自己能做的,做到最好才行。

    综上,发问只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应对得当,可以为后面的辩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否有罪,是否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还取决于后面的举证、质证与辩论等阶段的庭审情况及司法人员的认知情况,刑事辩护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本文参考了四川袁志律师的部分文章写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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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主任,原北京知名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肖律师从事刑事法律研习、实践二十余年,专注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十余年,擅长于办理全国重大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开设赌场、非法经营、非法集资、传销犯罪、涉黑犯罪等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精研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尤擅长办理复杂、疑难、新类型的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

    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其力求以“法学理论功底扎实、逻辑思维严谨周密、分析表达深刻准确、临场应变机智敏捷、敢讲善辩仗义执言”为特征,承办了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原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主任郭某某被控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实报实销)、原中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冀某(原北京军区后勤部军官 )挪用公款案、瞿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减轻处罚)、洛阳张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去黑)、云南李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轻判)、广西文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邓某被控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高某被控职务侵占案、广州石某被控特大股权转让诈骗案(无罪释放)、孙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案(发回重审)、深圳J某被控特大网络盗窃案(发回重审)、中山黎某被控特大票据诈骗案(打掉五项犯罪指控事实)、罗某被控特大股票经营诈骗案(取保候审)、管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减轻处罚)、秦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轻判)、吴某被控特大网络诈骗案、詹某被控特大政府奖励诈骗案、林某被控特大邮币卡诈骗案、雷某被控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何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轻判)、南京崔某被控保健品诈骗案(正在办理)、上海崔某被控特大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办理)、吴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案(正在办理)、赵某被控特大期货诈骗案(正在办理)、林某被控古董、收藏品诈骗案(正在办理)等重大、复杂的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大多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02,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手机号微信:1371673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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