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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大要案律师:诈骗罪从犯认定裁判规则统计大全

    作者:guest 来源:本站 日期:2021-07-13 17:18:56 人气:1145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周淑敏:诈骗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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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刑事辩护律师首先应具有无罪思维,用无罪的视角审视案件,才会在最大限度上发现当事人无罪的理据,再根据案件的事实与证据,制定无罪辩护方案。如果控方提供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地证明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律师应当为其争取从犯的地位。从犯之辩主要是在当事人构成诈骗罪的情形下,以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为切入点,争取从犯地位,力争减轻处罚。对此,查阅、收集诈骗罪从犯认定的裁判要旨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笔者通过无讼案例、把手案例等相关案例搜索平台,以“诈骗罪”“共同犯罪”“从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出993份相关刑事判决书。笔者从中选取出24份“认定行为人成立诈骗罪从犯”的典型案例,统计、归纳诈骗罪从犯认定的裁判要旨、辩护要点,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一、为诈骗犯罪的实施提供虚假材料等帮助行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案例1:陈志刚、吴敏卿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沪二中刑初字第63号

    裁判要旨:韩青在明知吴敏卿等人利用苏州恒锦公司承接电子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伺机进行诈骗,仍积极参与,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应当以诈骗共犯承担刑事责任。韩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如意听从吴敏卿的安排,保管苏州恒锦公司的账户和网银U盾等转账所需的关键资料,后与丁宇立一起至上海,将转账所需资料交给薛某某操作背书转账等,并参与催要套现所得。陈如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案例2:谭凤、阎耀昆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桂12刑终50号

    裁判要旨:阎丽云、谭启刚、谭启盛受邀参与犯罪,提供身份证、虚假材料,配合谭凤实施诈骗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作用较轻的从犯。

    案例3:陈雷、曹本初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06刑终185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曹本初在明知被告人陈雷收买无房户的户口信息是为了诈骗项目单位拆迁房屋人口安置补偿费,但仍然向被告人陈雷非法提供他人的户口信息,并伪造了部分身份证件和其他相关证件,为被告人陈雷实施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因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从属于实行行为,故被告人曹本初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要小于被告人陈雷,是从犯。

    案例4:杜敏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京02刑初34号

    裁判要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敏峰主要起到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材料的帮助作用,系从犯。

    案例5:刘小芬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吉0381刑初493号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人刘小芬没有主动找村民签定土地流转合同,是按照同案刘岩的布置制作了土地流转合同,其在骗取国家补贴的过程中并未积极参与,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

    案例6:杨某、刘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西刑初字第4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杨某、刘某甲系夫妻关系,被告人刘某甲虽然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在公司的经营事务中,包括在采购无署名的书画作品并杜撰的“杨玉鸿”的虚假材料中参与较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二、帮助诈骗犯罪分子取款、转移资金,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案例7:戴某某、陆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582刑初593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许某某仅协助转移资金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案例8:莫正茂等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桂01刑终414号

    裁判要旨: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行为直接让被害人对钱款失去控制,处于支配地位;取款行为是在钱款失控后实施,处于从属地位。将诈骗行为人认定为主犯,取款行为人认定为从犯的裁判尺度和标准一直稳定。具体到本案中,宋芳不是直接实施诈骗的人,对被害人钱款如何被骗并未参与或者知情,其积极取款并联系亲友取款和转交的行为也并未超出取款范畴,该取款行为在整个诈骗环节中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一审综合其地位、参与程度、作用、获利等因素认定宋芳为从犯并减轻处罚并无不当。

    案例9:上诉人韦文初犯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渝05刑终284号

    裁判要旨:陆某玲在犯罪中受韦文初的邀请而取款,其在取款前及取款后均不知取款的具体金额,其实际取款仅有5万余元,应认定陆某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案例10:苏成海、苏火山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安刑初字44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苏火山没有直接实施诈骗行为,只是帮助诈骗分子领取诈骗款,从中抽成2%,比被告人苏成海的行为更轻微,属于从犯。

    案例11:马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5)汝刑初字第00448号

    裁判要旨: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甲只是负责取款、转款,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12:陈国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津0105刑初16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国锋在一系列诈骗活动中系受他人指使实施了取款、汇款的行为,起到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

    案例13:被告人洪忠进与洪艺成/洪艺超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甘09初字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洪某2明知被告人洪艺成所有的公司经营不善,且有巨额借款不能偿还,但其仍协助被告人洪艺成到被害人处领取4000万元承兑汇票并予以贴现,将所贴现款项转入大连一泰物资有限公司账户,促使诈骗的最终完成,其与被告人洪艺成构成共同诈骗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14:叶某、翁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76号

    裁判要旨:经审查,在本案共同诈骗犯罪中,上诉人叶某、翁某让被害人将款项转至指定的账户,并未实际控制或分得赃款,且二人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案件相关情况,配合侦破案件,现有证据不排除有其他人员操纵、协助实施诈骗行为的可能性,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三、受他人指使实施诈骗行为,分赃较少或没有分赃,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案例15:周某甲、陈某甲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04刑终125号

    裁判要旨:对于周某甲报假案骗保的教唆,陈某甲开始表示反对,认为这是犯罪行为,经其多次游说、教唆才被逼同意配合其。涉案车辆系周某甲所购,车辆抵押处置是周某甲决定,实施保险诈骗的犯意是周某甲提起,周某甲还与陈某甲共同实施向派出所报假案、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而陈某甲报假案、申请索赔均是受周某甲唆使并且是在周的教授下为之。陈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案例16:李涛、彭青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鄂0103刑初47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晏文学、王海洲在所参与的诈骗犯罪活动中系受他人指使且所分赃款较少或没有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四、受雇于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仅领取工资或小部分提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案例17:卢川只、常平云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豫17刑终101号

    裁判要旨:在该两起诈骗犯罪中,卢瑞丰伙同他人诈骗钱款后,让卢川只帮忙取出银行卡中赃款并从中给卢川只5%的报酬,卢川只帮助取款并获得小部分报酬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周梦洁、常平云受雇于卢川只等人,分别冒充九芝堂公司的兑奖热线员和北京市丰台区公证处的公证员参与诈骗犯罪,周梦洁仅领取工资,常平云仅领取工资和小部分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案例18:贾某、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澄刑初字第0329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贾某、蒋某均系上海岱岳物流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在实施诈骗犯罪前与公司负责人孙某经过合谋,并约定销赃款项进行二、八分成(孙拿大头),被告人贾某、蒋某在销赃后所得款项均归孙某所有,故被告人贾某、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案例19:被告人梁志白、王卫平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湘1126刑初700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卫华表面入股,实际也是打工,每月也只领取工资,因此,对被告人王卫华应认定为从犯。

    五、未参与诈骗犯罪的预谋或者决策,分赃较少或没有分赃,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案例20:陈蓝、黄秀缘等诈骗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闽05刑终1202号

    裁判要旨:吴金未参与诈骗预谋,赃款亦非平分,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

    案例21:霍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6)粤0183刑初738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霍某作为回访部经理,只负责该部门工作,未参与公司的整体运营及决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

    案例22:缪辉、蒋应龙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浙0782刑初1672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蒋应龙在犯罪中未参与事先预谋,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且未分得赃款,应认定从犯。

    六、其他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帮助行为

    案例23:卫炤良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2016)晋08刑终367号

    裁判要旨:原审判决的三宗事实,上诉人均是受姚某指使,第二宗事实,上诉人不清楚姚某借郑某某款,车辆是姚某临时借给郑某某的,故该宗事实不构成犯罪;第三宗事实,上诉人也是受害者,没有故意欺骗赵某的犯罪动机。综上,上诉人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案例24:被告人曾运旺犯诈骗罪一案

    案号:(2011)永中刑二终字第95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曾运旺只是介绍兑换美金,没有参与诈骗,也没分得赃款,应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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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主任,原北京知名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肖律师从事刑事法律研习、实践二十余年,专注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十余年,擅长于办理全国重大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开设赌场、非法经营、非法集资、传销犯罪、涉黑犯罪等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精研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尤擅长办理复杂、疑难、新类型的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

    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其力求以“法学理论功底扎实、逻辑思维严谨周密、分析表达深刻准确、临场应变机智敏捷、敢讲善辩仗义执言”为特征,承办了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原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主任郭某某被控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实报实销)、原中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冀某(原北京军区后勤部军官 )挪用公款案、瞿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减轻处罚)、洛阳张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去黑)、云南李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轻判)、广西文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邓某被控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高某被控职务侵占案、广州石某被控特大股权转让诈骗案(无罪释放)、孙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案(发回重审)、深圳J某被控特大网络盗窃案(发回重审)、中山黎某被控特大票据诈骗案(打掉五项犯罪指控事实)、罗某被控特大股票经营诈骗案(取保候审)、管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减轻处罚)、秦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轻判)、吴某被控特大网络诈骗案、詹某被控特大政府奖励诈骗案、林某被控特大邮币卡诈骗案、雷某被控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何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轻判)、南京崔某被控保健品诈骗案(正在办理)、上海崔某被控特大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办理)、吴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案(正在办理)、赵某被控特大期货诈骗案(正在办理)、林某被控古董、收藏品诈骗案(正在办理)等重大、复杂的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大多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02,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手机号微信:1371673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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