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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案件发回重审之裁判理由统计大全

    作者:guest 来源:本站 日期:2021-07-13 17:13:58 人气:982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周淑敏:诈骗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

    ——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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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发回重审是指负责案件审理的法院认为案件在实体上或者程序上存在问题,依据法律规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回重审分为二审发回重审、再审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发回重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的理由分为:1.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2.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包括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违反回避制度的、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等等。

    诈骗犯罪,又称诈骗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查阅、收集诈骗犯罪发回重审的裁判理由对律师办理此类案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由于诈骗犯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最典型的罪名又是诈骗罪,而其他诈骗类罪名发回重审的理由与诈骗罪雷同,故本文收集、统计发回重审的案例为诈骗罪二审发回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其他诈骗类罪名案件发回重审也可参考使用。

    笔者通过无讼案例、把手案例等相关案例搜索平台,以“诈骗罪”“发回”“重新审判”“二审”“再审”“裁定书”等关键词进行反复检索,筛选出1273份相关刑事判决书。笔者从中选取出20份诈骗罪发回重审的案例,统计、归纳诈骗罪发回重审的裁判理由,以供大家办案参考。

    目录

    一、二审发回重审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查证的

    (二)事实不清,尚有漏罪还未判决的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四)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二、再审发回重审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查证的

    (二)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主要证据发生变化,需进一步查实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事实不清、且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正文

    一、二审发回重审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查证的

    案例1:彭伟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湘刑终218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彭伟桥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尚需进一步查证。

    案例2:朱俐德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浙刑终283号

    裁判理由:本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朱俐德犯诈骗罪存在被告人朱俐德是否虚构事实、出借人是否被骗而错误处分财产等事实不清问题。

    案例3:朱宁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桂刑终464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朱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涉案其他被害人2493.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事实不清,尚有漏罪还未判决的

    案例4:李绪伟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52刑终406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其他需要一并追诉的犯罪事实。

    案例5:张志勇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48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本院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发现上诉人张志勇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依照相关规定,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案例6:王旭东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冀刑终482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旭东犯诈骗罪的事实尚不清楚,且在审理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案例7: 栗仲辰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内刑终67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栗仲辰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管辖程序存在问题。

    (四)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案例8: 张国志、龚杰诈骗、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湘03刑终22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国志与原审被告人龚杰、郭建辉共同诈骗,均构成诈骗罪,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张国志构成受贿罪而非诈骗罪,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以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原审法院判决前未以开庭或其他形式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违反了诉讼程序。

    案例9:孙和群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黑01刑终6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且合议庭评议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二、再审发回重审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查证的

    案例10: 胡波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湘04刑再3号

    裁判理由: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再审过程中,原审被告人胡波翻供,称所办理的涉案“生育证”是真实的,是请朋友办证时进行网上登记,并非原判认定的“胡波花费100元通过一个做假证的人做了一个假证”。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查证,在一孩证办理项目内查询受害人李征夫妇于2011年12月30日在衡阳市石鼓区潇湘街道申请办理生育证,当天又被注销,而涉案的一孩生育证加盖的是衡阳市石鼓区青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印章。故涉案的“生育证”的真实性及来源等事实需进一步查清。

    案例11:李磊、孟继志诈骗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冀08刑再6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对于应追缴赃款数额及退赔被害人事项未予查清。

    案例12: 李万金诈骗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内07刑再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耕地测绘技术工作报告由李万金申请鄂伦春旗法院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齐齐哈尔地质测绘院作出,从其内容可见李万仁提供的鄂伦春旗国土局的耕地调查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涉案土地位置与实际土地位置存在偏差。同时,鄂伦春旗国土局对涉案土地权属调查表与测绘报告存在位置偏差的原因未作出任何说明。而李万金提出涉案土地非李万仁国土证上记载的土地,因此本案涉案土地的权属及土地位置并未查清。再审上诉人李万金流转的127.5亩耕地究竟是属于李万仁的哪一块耕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13:金鑫诈骗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4)二中刑提字第187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金鑫的供述,其借用表姐彭×的名字,贷款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1081号房屋,并用诈骗所得部分款项支付该房屋的首付款及偿还贷款。在房屋购买后,金鑫与家人共同居住在此。证人彭×证实上述房屋与其没有任何关系,首付和房贷均不是其出资,金鑫只是借名买房,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对金鑫诈骗所得的赃款下落等相关事实应进一步核查。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

    (二)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案例14:张文财诈骗、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黑12刑再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文财提供新证据证明其合法承包的土地面积与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15:李宏强、李福林诈骗一案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黑10刑再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本案再审期间,辩护人提供了新证据,提出了新的辩护理由,致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宏强、李福林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进一步查证。

    (三)主要证据发生变化,需进一步查实的

    案例16:高蕾诈骗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鲁09刑再2号

    裁判理由:本院再审认为,本案案发源于被害人赵某1以高蕾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审判决认定高蕾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办理土地流转手续为名,骗取被害人财物的法律事实,有赵某1陈述,收条复印件、夏张镇人民政府分别与泰安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泰安市华美钢铁有限公司、泰安市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济南东巍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银行账户转账银行回单等书证,证人邵某、赵某2、郗某、陆某、律长良、郭某、韩某证言等证据证实,定罪量刑并无不当。高蕾申诉期间,赵某1推翻原陈述,做出与高蕾申诉辩解相同的陈述。庭审时其陈述虽又有反复,但仍承认两人系情人关系,并称实际被诈骗数额与原审认定数额不一致。高蕾的辩护人以”高蕾无诈骗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亦认为认定高蕾构成诈骗犯罪的主要证据发生变化,需进一步查实。综上,认定本案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发生变化,原证据不足以支撑原审判决认定高蕾诈骗犯罪的事实。

    (四)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案例17:黄幺莲犯诈骗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6)川32刑再1号

    裁判理由: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三)项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传唤被害人参加庭审并向其送达判决书,原审法院没有传唤被害人参加庭审亦未向其送达判决书属于“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的情形。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五)事实不清、且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案例18:孙某诈骗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川刑再16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孙某与万全之间是否存在其他账款往来的事实不清。同时,由于本案中孙某及其辩护人一直作无罪辩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本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案例19:原审被告人高××诈骗罪一案刑事再审裁定书

    案号:(2015)齐刑再终字第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中据以认定原审被告人高××犯诈骗罪的部分证据未进行举证、质证,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案例20:杨军诈骗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甘刑再3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一、二审裁判法院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被诈骗的受害人财产应当依法追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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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主任,原北京知名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肖律师从事刑事法律研习、实践二十余年,专注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十余年,擅长于办理全国重大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开设赌场、非法经营、非法集资、传销犯罪、涉黑犯罪等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精研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尤擅长办理复杂、疑难、新类型的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

    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其力求以“法学理论功底扎实、逻辑思维严谨周密、分析表达深刻准确、临场应变机智敏捷、敢讲善辩仗义执言”为特征,承办了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原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主任郭某某被控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实报实销)、原中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冀某(原北京军区后勤部军官 )挪用公款案、瞿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减轻处罚)、洛阳张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去黑)、云南李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轻判)、广西文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邓某被控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高某被控职务侵占案、广州石某被控特大股权转让诈骗案(无罪释放)、孙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案(发回重审)、深圳J某被控特大网络盗窃案(发回重审)、中山黎某被控特大票据诈骗案(打掉五项犯罪指控事实)、罗某被控特大股票经营诈骗案(取保候审)、管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减轻处罚)、秦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轻判)、吴某被控特大网络诈骗案、詹某被控特大政府奖励诈骗案、林某被控特大邮币卡诈骗案、雷某被控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何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轻判)、南京崔某被控保健品诈骗案(正在办理)、上海崔某被控特大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办理)、吴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案(正在办理)、赵某被控特大期货诈骗案(正在办理)、林某被控古董、收藏品诈骗案(正在办理)等重大、复杂的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大多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02,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手机号微信:1371673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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