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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如何对极为不利的证人笔录进行有效质证?

    作者:guest 来源:本站 日期:2021-08-31 15:40:16 人气:832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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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文导语 

     

    在笔者承办的众多被控经济类、诈骗类刑事大要案中,经常会碰到不少对当事人(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人证言笔录(又称证人《询问笔录》,以下简称“证人笔录”),而作出这些笔录的证人绝大多数又不会出庭接受发问和质证。何为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辩护律师如何对这些不利的书面证人笔录进行质证显得尤为重要。在笔者最近承办的吴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罪一案中,就发现不少不利于当事人的证人笔录,现举重要一例加以说明。

     

    二、案情简介

     

    本案的被告人吴某系M公司老板,吴某及M公司被控合同诈骗2000万。证人黄某系M公司出纳,黄某在2015年3月份接受公安调查时做出了如下笔录内容:

     

    ...(侦查人员)问:M公司在哪些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

     

    (黄某)答:M公司在平安银行A支行(2013年已结清)、农商银行B支行(2013年已结清)、南粤银行C分行、兴业银行D分行(2013年已结清)、招商银行E支行(2013年已结清)、民商银行F支行(2013年已结清)、广州银行G支行办理了纸品质押贷款业务。

     

    ...问:M公司现在还欠哪些银行的贷款?

     

    答:M公司还欠南粤银行C分行、广州银行G支行的贷款,还欠平安银行H分行的贷款,具体多少我记不清楚了。

     

    ...问:当时你为什么离开公司?

     

    答:2014年8月份,老板吴某不来公司,我们也找不到他,说公司欠外面很多钱,后来在8月下旬(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洪某(公司副总)叫我在公司账户上提一部分钱及一部分收的货款,总共20多万,用于发给公司员工工资及业务员提成,后来大家拿了钱洪某就叫我们不用去公司上班了...

     

    三、笔录分析

     

         根据上面黄某的笔录内容,控方的指控思路及证明目的在于:吴某及M公司没有签订、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M公司还欠了三家银行的贷款还未归还;二是老板吴某说欠外面很多钱,接着老板吴某不见人了,而且公司也解散了。由此可见,此证人笔录若属实,看起来对当事人吴某及M公司极为不利。

     

    四、质证意见

     

    如何应对上面极为不利的证人笔录?如何扭转局面化不利为有利?很多当事人和辩护律师面对上述局面可能束手无策,笔者一般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突破:

     

    第一、黄某的笔录内容在客观上是否属实?有没有相关的书证可以佐证?换言之,黄某的笔录是否具备真实性是需要客观书证来证明。

     

    第二、即便M公司存在还有三家银行贷款未归还的事实,在证明目的方面也不能就此证明M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将公司有借款和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划等号,这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法律上皆是不能成立的(公司向银行贷款用于生产经营或资金周转是很正常的市场行为,像富士康、华为这样的大公司也需要向银行借款,是不是意味着他们也没有履行能力?)。相反,黄某的笔录内容提到有5家银行的贷款已经结清,这就意味着大部分银行的贷款已经结清,恰恰证明了M公司有良好的履行能力和履行信用。在案书证显示另外三家银行的贷款在案发时还未到期,根据M公司清偿5家银行的贷款记录来看,M公司在上述三家银行贷款到期时是有可期待的履行能力的。再退一步说,即便到期时M公司未能归还上述三家银行贷款,还要看不能归还的具体原因(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以及是否存在担保物等因素。

     

    第三、证人黄某提到老板吴某说欠外面很多钱是其主观推测,又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在案的书证证实老板吴某不见人是因为出国洽谈业务,而不是逃避玩失踪。

          在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遭遇各种不利,作为刑事律师,要善于从不利中发现有利,以有利反击不利,从而达到对自己有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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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主任,原北京知名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肖律师从事刑事法律研习、实践二十余年,专注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十余年,擅长于办理全国重大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开设赌场、非法经营、非法集资、传销犯罪、涉黑犯罪等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精研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尤擅长办理复杂、疑难、新类型的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

    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其力求以“法学理论功底扎实、逻辑思维严谨周密、分析表达深刻准确、临场应变机智敏捷、敢讲善辩仗义执言”为特征,承办了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原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主任郭某某被控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实报实销)、原中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冀某(原北京军区后勤部军官 )挪用公款案、瞿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减轻处罚)、洛阳张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去黑)、云南李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轻判)、广西文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邓某被控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高某被控职务侵占案、广州石某被控特大股权转让诈骗案(无罪释放)、孙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案(发回重审)、深圳J某被控特大网络盗窃案(发回重审)、中山黎某被控特大票据诈骗案(打掉五项犯罪指控事实)、罗某被控特大股票经营诈骗案(取保候审)、管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减轻处罚)、秦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轻判)、吴某被控特大网络诈骗案、詹某被控特大政府奖励诈骗案、林某被控特大邮币卡诈骗案、雷某被控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何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轻判)、南京崔某被控保健品诈骗案(正在办理)、上海崔某被控特大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办理)、吴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案(正在办理)、赵某被控特大期货诈骗案(正在办理)、林某被控古董、收藏品诈骗案(正在办理)等重大、复杂的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大多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02,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手机号微信:13716737286

    微信公众号:hnhyx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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