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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文彬:专注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的刑辩律师

    作者:超级管理员 来源:本站 日期:2021-07-11 15:12:45 人气:1170 

        

    文章来源:中华网人物报道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要敢于辩护,善于辩护,在法律框架内,穷尽一切手段,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力求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领域做到极致专业。”——肖文彬律师

    (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自执业以来,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尤擅长于承办全国性重大诈骗、盗窃、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经营、开设赌场、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诈骗类、经济类犯罪案件)

    一、初露锋芒

    湖南衡阳是历史悠久、风景秀丽的好地方。衡阳又称雁城,“北雁南飞,至此歇翅停回”,南岳衡山,石鼓书院,湘江流水,钟灵毓秀,造就了多少才子佳人、英雄人物。远有蔡伦、王夫之,近有彭玉麟、曾国藩(与衡阳颇有渊源)、罗荣桓,现有马英九、唐浩明、龙应台、琼瑶、李银河等。在金庸小说《笑傲江湖》笔下,情意深重、正气凛然的五岳剑派之一的衡山派就在衡阳城里。

    受曾国藩等历史人物“经世致用”思想的影响,位于衡阳西南四十公里外的祁东一中学子肖文彬立志要做一名大律师,1999年高考在其所填志愿里,三个大学的第一志愿全是法律专业,由此可见其心志之坚。当年其以高考状元进入南昌大学法学院之后,刑法与民法分别受教于大学名师胡祥福、魏盛礼。从他对两位老师的评价中可以看出,他更倾向于“智深勇沉、内外兼修,丝毫不逊于中国第一流的刑法学者”的胡祥福教授,更钟情于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大学里面他用功最多的就是这两门学科,其次便是与这两门学科密切相关的证据法学,打下了良好的法学基础。

    2003年大学毕业之后,其在工作之余,辗转于深圳、衡阳、湘潭大学等地,潜心自学,遍览中国刑法、刑诉法名家之著作,开阔了视野,深化了原有的法律基础,其认为陈兴良、陈光中分别为中国刑法、刑诉法的领军人物。“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其在深圳目睹律师行业“司法掮客”之怪现状后,深感失望。人生在世,难道一辈子就只做一个屈守潜规则、没有尊严的“掮客”律师?不能以自己的专业能力来骄人傲世(这也奠定了其以后的执业风格:不行贿、不勾兑,只以自己的专业能力来行走江湖)?经过痛苦的深思熟虑之后,决意北上,以求教京都律师、法学名家来提升自己。

    二、名师指点

    2007年10月,肖文彬在环境优雅、位于中南海与天安门之间的中山公园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里见到了刑辩大律师莫少平,经简单交谈和毛遂自荐,就此进入了以写经典辩护词而著称的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结识了马纲权、吕曦等良师益友。此后其在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六年里练就了办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基本技能和技巧。“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专业化”,这种从法律视角审视问题、解决问题的专业思维深为其所用。

    除了在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孜孜以求地历练各种办案技能之外,2008年6月,其在北京还认识了名满天下的顾永忠教授(兼职律师)和陈兴良教授,或当面请教,或私下搜集资料,深入学习他们的办案技能和专业风格,使其在刑辩之路上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其通过比较分析、归纳思索,在办案中聚名家之长为己所用,结合自身特点,力图自成一家。

    三、一战成名

    2008年6月11日,红极一时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突然被河北隆尧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通缉,而本案中的“被害人”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又是闻名全国的知名企业。因此,此案当时不仅案情重大、复杂,而且由于双方身份特殊,故引起全国轰动和权威媒体的高度关注。肖文彬和莫少平律师介入此案以后,面临着各方面因素的巨大压力,肖文彬经过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律,出具了上万字的《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律师意见书》,此《律师意见书》观点分明,逻辑清晰,论证充分,且层层递进、步步为营。尤其是其中“辩护人进一步指出,基于常识,试问,一个所谓“诈骗”对方100万广告预付款的人会花费近652万元去履行与对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吗?”一问更是夺人心魂。当地检察机关在看了这份《律师意见书》之后,非常坚决地作出了无罪不起诉决定书,彻底洗刷了方宏进历时三年多的蒙冤耻辱。

    “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为尊严而辩”。经历此案之后,肖文彬一战成名,也与诈骗类犯罪辩护结下了不解之缘。同时他也意识到,刑辩律师是可以通过“据法力争、据理力争”来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在2012年办理郭某被控冒充上将招摇撞骗一案中,他在庭上一针见血地指出:郭某取得别人钱财不是基于其虚构的“上将”身份,本案证据显示,“上将”身份只是满足被告人的虚荣心理;而本案的所谓“受害者”即证人在出具证言时明确表示是基于同情被告人的穷困处境及支持其所宣传的军事思想而给予其钱财的;换言之,“受害人”是基于同情、支持被告人的因素自愿赠与其钱财的,是馈赠而不是诈骗。并且给予其钱财的“受害人”无一人报警说受到被告人的欺骗或诈骗。由此可见,被告人“冒充上将”的行为与取得钱财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逻辑结构,故不构成诈骗罪,更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因为后者是建立在前者诈骗行为成立的基础上)。经过其逻辑缜密的辩护,法院基本上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郭某最终被判处为一年七个月(实报实销,判决后立马释放),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金牙大状

    “有缘千里来相会”,由于是南方人,肖文彬并不习惯于北京的气候和生活,加之北方雾霾日趋严重,以及其对诈骗类刑事辩护的情有独钟,2015年初,其选择加盟了以王思鲁律师领衔的、志同道合的金牙大状刑辩律师团队。早在北京的时候,其对南方的金牙大状就有所了解,金牙大状刑辩律师团队通过展示他们的经典案例、经典律师文书来与同行切磋交流,以看得见的辩护赢得了“刑辩少林寺”的美誉。“精益求精,铸造经典”“以经典案例开创未来”是他们的办案理念,这种真刀实枪、精雕细琢的专业氛围正是肖文彬所喜爱的。

    经过多年的实战历练,肖文彬深刻地意识到,优秀的律师首先是专业化的律师,就像医生行业一样,都讲究其领域的专业化。而且一个人的精力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样样精通,所谓“博而不精、博而不专”指的就是这个道理。而且涉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大多复杂、疑难,法律适用复杂、证据材料眼花缭乱,其在金牙大状王思鲁律师的指引下,坚定了其只做全国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的决心,而且此生只专注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刑事领域,肖律师应该是中国第一位专注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的刑辩律师。由此可见,那些非诈骗类、经济类的刑事案件(尤其是非刑事案件),一概被其拒之门外(或告知其找相关擅长领域的律师)。肖文彬认为,有舍才有得,舍弃了那些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才能有更多时间、更多精力投入到办理大要案当中,才能更好地保证办案质量;同时通过系统学习与总结,这样才有可能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刑事领域立于不败之地。

    肖文彬接案有一个原则:倾向于只接有一定辩护空间、罪与非罪存在争议的诈骗类、经济类刑事大要案(是指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其受理的诈骗类、经济类犯罪案件主要包括: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票据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盗窃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组织卖淫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由于涉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等方面皆复杂、疑难,尤其在罪与非罪方面,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皆出现了不少界限不清、错误入罪的案例。因此,迫切需要对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内外(理论与实践)兼修的专业律师介入才能有充分的应对。

    肖文彬办案不仅专业,更是亲力亲为,助手只能为其做辅助的事情。他说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尊严与财产等重大权益,助理办案往往有很多问题看不出来,一旦发生失误,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律师办案必须亲力亲为才能显示出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质量负责。其在办理黎某涉嫌特大票据诈骗一案中,这是其2016年承办的一起最为重大、复杂、疑难的票据诈骗案。此案当事人已经在当地请了一个律师了,但在网上看到他的一系列办案文章后,执意来找他,通过面谈签约之后,当事人很诚恳地对他说,她相信自己的眼光是很准的,一定要请到他。这种信任与执着让他感动,同时也让他陷入了一个巨大的“陷阱”之中(后面将会提到)。此案当事人被控票据诈骗金额6000多万,肖文彬深入接触此案之后,发现此案涉及到八九个方面对当事人不利的复杂、疑难问题(远难于与当事人面谈时《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无罪辩护难度之大,生平罕见,同时也激发了他的挑战心。此案除了在整体上的复杂、疑难外(涉及空头支票与诈骗问题),案中还有多起复杂、疑难的案中案:比如此案中存在不少拆东墙、补西墙的不利事实(关于拆东墙、补西墙是否构成诈骗,肖律师曾在《“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的借款行为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一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存在改变借款约定用途的不利事实;存在抵押物转移、改变的不利事实;存在当事人亲笔书写的关于涉嫌诈骗详细经过的不利事实;存在当事人A被某债权人B利用来欺诈债权人C的不利事实等。由此可见,肖律师办理此案件所付出的工作量及智力成本远大于普通的刑事案件。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扭转不利局面,肖律师通过多次详细阅卷(案卷就有一万多页,阅卷就花了一个多月时间,仅笔者做的阅卷笔录就有60多页,而阅卷是刑事辩护的基础;另外,发问提纲、质证意见、辩护意见、辩护词等辩护材料合计186页),多次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将当事人“培训”成半个律师),充分利用控方移送的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书面证据材料(证明DH公司有履行能力、有经济实力,不具备控方所指控的票据诈骗的基础条件),并在法庭发问、质证、举证、辩论阶段下足了功夫。仅其提交给法庭的书面辩护词就有两万字左右(详见《【无罪辩护】叶某涉嫌特大票据诈骗案一审辩护词》一文)。2017年12月20日此案一审终于宣判,辩护律师已打掉检察院五项犯罪事实指控。关于办理此案惊心动魄的辩护细节可见其所写的《绝处逢生——L某涉嫌特大票据诈骗罪一案无罪辩护实录》一文。

    由于专注、专业及良好的口碑,客户纷纷慕名而来,仅2016年-2019年,其承办了十余起涉嫌诈骗犯罪、经济犯罪的刑事大要案,其中八起案件涉案金额均过千万。经过其精心辩护,已结的八起大案中,一起当事人涉嫌特大股权转让诈骗罪(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已无罪释放;一起当事人涉嫌特大保健品诈骗罪由主犯变从犯且在从犯中最轻判处;一起当事人涉嫌特大跨国网络诈骗罪在侦查阶段已打掉诈骗罪;一起当事人涉嫌特大合同诈骗罪被广东高院发回重审;一起当事人涉嫌特大网络盗窃罪被广东高院发回重审;一起当事人涉嫌特大保健品诈骗罪二审由主犯变从犯量刑减轻一半判处;一起当事人涉嫌特大保健品诈骗罪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

    五、实战业绩

    以下是肖律师经办的部分经典重大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因篇幅有限,仅列举13起近年来办理的重大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刑事案件,部分敏感案件并未列举论述:

    1.公安部督办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检察院无罪不起诉)

    经过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律,我们向检察院出具的《律师意见书》坚持认为:本案的证据材料已经确实、充分地证明该案是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综观本案的证据材料,方宏进客观上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及行为,主观上毫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进一步指出,基于常识,试问,一个所谓“诈骗”对方100万广告预付款的人会花费近652万元去履行与对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吗?当地检察院在看了我们的《律师意见书》后,非常坚决地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书,正式从法律上宣告了方宏进无罪。

    2.公安部督办的郭某被控冒充上将招摇撞骗罪一案(实报实销)

    辩护人在法庭上指出,郭某取得别人钱财不是基于其虚构的“上将”身份,本案证据显示,“上将”身份只是满足被告人的虚荣心理;而本案的所谓“受害者”即证人在出具证言时明确表示是基于同情被告人的穷困处境及支持其所宣传的军事思想而给予其钱财的;换言之,“受害人”是基于同情、支持被告人的因素自愿赠与其钱财的,是馈赠而不是诈骗。并且给予其钱财的“受害人”无一人报警说受到被告人的欺骗或诈骗。由此可见,被告人“冒充上将”的行为与取得钱财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诈骗罪,更不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因为后者是建立在前者诈骗行为成立的基础上)。经过辩护律师逻辑缜密的辩护,法院基本上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郭某某最终被判处为一年七个月(实报实销,判决后立马释放)。

    3.广州石某被控股权转让诈骗罪一案(不捕无罪释放)

    我们作为石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介入此案之后,通过多次会见石某及初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我们向办案机关出具了详细的律师意见书,除了在整体思路上以证据不足做无罪辩护外,我们还指出,石某华在王某接收120万元过程中,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所以更不存在丁某因其“欺骗”行为而产生将120万元打入王某个人账户的错误认识,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另外,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是经济纠纷,丁某完全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最后此案在我们专业辩护意见的“强攻”下,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期第三十天对石某、王某不予批捕、无罪释放。

    4.北京赵某被控诈骗罪一案(不捕无罪释放)

    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向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捕律师意见书》,辩护人指出,赵某作为两家手机店的老板,有三大通信运营商的授权书,其员工在销售手机时,没有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行为,在部分消费者要求退货时,虽有为退货设置障碍的行为,那也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纠纷,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来解决,与刑事诈骗无关。最后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赵某不予批捕、无罪释放。

    5.瞿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主犯变从犯最轻判处)

    本案涉案金额为3000多万,作为被指控为诈骗罪主犯瞿某(化名为陈某文)的一审辩护人,从证据严重不足(被控管理仓库的证据严重不足、明知公司从事保健品诈骗的证据严重不足、仅以亲戚关系推定主观明知既不符合逻辑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审计报告》存在六大致命瑕疵)以及从法律上不构成诈骗为由(民事欺诈与诈骗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诈骗是空手套白狼,是建立在假冒伪劣产品的基础上的;而民事欺诈则是建立合格产品基础上的夸大宣传、冒充身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他们的本质区别。具体到本案,由于产品是合格的(即便控方的证据成立,那也有99%的合格产品),公司又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即便冒充身份夸大宣传,那也是民事欺诈,与诈骗无关,更何况这是某些被告人的个别行为,与公司的规章制度是相违背的。公诉人将民事欺诈等同于诈骗在法律上和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进行详尽充分的无罪辩护。最后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决瞿某三年有期徒刑(主犯变从犯且在从犯中最轻判处),家属服从判决不上诉。

    6.黎某被控特大票据诈骗罪一案(打掉五项指控事实)

    黎某(化名为叶某)被控票据诈骗6000万,是辩护人2016年碰到的最为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扭转不利局面,辩护人通过多次详细阅卷(案卷就有一万多页,阅卷就花了一个多月时间,光阅卷笔录就有60多页,而阅卷是刑事辩护的基础;另外,发问提供、质证意见、辩护意见、辩护词合计186页),多次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将当事人“培训”成半个律师),充分利用控方移送的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书面证据材料(证明DH公司有履行能力、有经济实力,不具备控方所指控的票据诈骗的基础条件),并在法庭发问、质证、举证、辩论阶段下足了功夫。仅笔者提交给法庭的书面辩护词就有两万字左右,本案一审已宣判,辩护律师已打掉五项犯罪指控事实。

    7.最高院指定管辖的孙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

    此案当事人孙某涉嫌合同诈骗2000万,同案其他人涉嫌诈骗4000万(被通缉在逃),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大要案。辩护人通过多次阅卷与会见发现:本案无论从民事上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角度上来看还是从刑事上的合同诈骗的角度来看,都是一个错误入罪的案例,但本案至少还存在三个以上复杂、疑难问题需要解决。辩护人介入此案后,通过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已做阅卷笔录66页,已6次会见过当事人)、对控方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质证(长达一万多字的质证意见),并向广东高院提交了《二审开庭申请书》《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孙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二审辩护词》。此案经过辩护人的艰辛努力,广东高院于2017年6月2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全面否定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辩护工作取得重大胜利。

    8.深圳靖某被控特大跨国网络盗窃罪一案(发回重审)

    此案当事人靖某被指控跨国网络盗窃1200多万,并在本律师介入之前其他律师的介入之下,当事人已作出了几次不利于其自身的认罪供述。辩护人介入之后,为扭转不利局面,通过详细、有效沟通,核实案情和相关材料,告知其依法学会自我保护和相关法律规定(含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并对其进行专业“辅导”,让其对相关法律规定、控方入罪思路、律师应对方案有着清晰的认知和配合。具体辩护过程详见《“铁板钉钉”的大案为何被发回重审?——靖某被控特大网络盗窃(诈骗)一案无罪辩护全程实录》一文,现此案已被广东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9.公安部督办、最高法院指定管辖的詹某被控特大出口奖励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

    此案当事人(化名为陆某)被指控诈骗政府出口奖励1.2亿多元。我们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辩护的,辩护人通过初步审阅本案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及会见交流得知,本案在表面上确实有重大诈骗的嫌疑,本案至少存在 “虚假采购贸易”“循环出口”“购买海关数据”三个以上复杂、疑难问题要解决。为了反击不利局面,辩护人除了深入、细致地审阅案卷材料外,还向当地检察院提交了《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恳请某某市检察院对詹某作出无罪不起诉律师意见书》,以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认为:陆某、陈某的行为是合法的、以真实的海关出口数据申领奖励金的行为,这种委托报关行等代理出口的行为,系民法上的转委托行为,是间接代理的民事行为,即便报关行存在转委托代理的行为,那也类似于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行为,难道建筑工程的层层转包行为就是诈骗吗?此案虽然重大、复杂、疑难,还在办理过程中,但辩护人已成竹在胸。

    10.公安部督办的吴某被控特大网络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

    此案当事人与其他同案人被指控网络“色情诈骗”3000多万元,系2017年公安部督办的诈骗类大要案。我们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辩护的,通过初步审阅本案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及会见交流得知,本案在表面上确实有重大诈骗的嫌疑,但本案控方在证据方面、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重大问题,但里面也存在不少对当事人不利的问题(比如同案人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问题、当事人的不利供述问题、被害人的不利陈述问题等等)。为扭转不利局面,化不利为有利,辩护律师通过补充阅卷、深入阅卷及申请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重新排列组合证据材料,通过专业的律师文书等辩护手段去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笔者为了跳出控方主要是以不利言辞证据材料来落实有罪的思路,笔者通过仔细阅卷和会见沟通,决定从本案的实物证据材料入手,发现本案“被害人”的有罪陈述缺乏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证明欺诈或诈骗内容)、被害人与嫌疑人之间(或与嫌疑人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之间)缺乏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受损金额)这些证明力极强的实物证据材料来证明;换言之,无法与实物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如前所述,根据证据认证规则,实物证据材料是检验言辞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的重要标准)。由于这些关键证据材料的缺失,使得本案嫌疑人的部分认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自然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已进入审判阶段,我们已做好一切辩护工作。

    11.中央电视台报道的管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罪一案(主犯变从犯大幅度轻判)

    本案是2018年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网、南方都市报、新京报等权威媒体广泛报道的江苏省最大的保健品诈骗案,因媒体报道及案件相关因素,作为公司下面最大的平台负责人管某及相关人员一审都得到了重判。管某作为主犯被重判为11年有期徒刑,其他人量刑均在五年半以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们介入二审后,通过一个多月的全面细致阅卷、深度会见沟通,发现本案当事人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及营业执照、采购的产品是三证齐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保健品,有退货退款记录,只是在销售手段方面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方面的问题,但这只是民事纠纷(民事欺诈),不符合刑事诈骗的构成要件。为此,我们向二审法院提交《二审开庭申请书》《收集、调取无罪、罪轻证据材料申请书》《二审无罪辩护词》等100多页的书面辩护材料,力争二审开庭审理,力争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经过律师的专业辩护,此案当事人二审改变了一审主犯的认定,二审法院认定管某等人皆为从犯,并将量刑从一审的十一年降为六年半,其他绝大多数被告人量刑均在三年以下,其中廖某平量刑为一年三个月。

    12.中央电视台报道的何某某涉嫌特大保健品诈骗案(正在办理)

    本案是2019年CCTV12频道详细报道的“起底网络神医”涉特大保健品诈骗案,涉案人何某某是公司老板、大股东,指控涉案金额为1.237亿,辩护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的,辩护人通过出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检察院对涉嫌诈骗罪一案嫌疑人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书》来进行无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其旗下公司系证照齐全、有保健品销售资质或中医经营资质的合法主体;旗下公司销售的保健品,均系三证齐全的正规厂家生产、加工的合格产品;本案销售保健品不存在冒充专家医生的行为,亦没有承诺能治疗、治愈、根治疾病。通过夸大宣传的方式在网上推送成功案例、向客户推销保健品的行为,不能等同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而且旗下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员工冒充专家、医生、主任等身份进行销售……销售过程中,禁止使用‘治疗’‘治愈’‘根治’等虚假宣传的字眼,禁止虚构产品效果……”等等。公司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设立了质检部、法务部,并付诸实施。公司也申请注册了不少知识产权、注册商标,比如“妇茵美”“艾娃”“青春堂”等。本案证据显示旗下公司在销售保健品的过程中,存在大量退货、退款的事实,上述一系列事实能够证明何某某等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及非法占有之目的。另外,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指控何某某涉嫌“诈骗金额共计1.237亿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认定依据的相关证据真实性存疑,办案机关在未对涉案数额及其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何某某构成诈骗罪,且诈骗金额为1.237亿元。

    13.崔某涉嫌特大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办理)

    被媒体称为“百亿私募基金大佬”的崔某,因股东纠纷引发了刑事控告导致了本案发生。因案情重大复杂,辩护人先后三次向检察院出具了共计5万字左右的律师意见书详细论证了本案无罪的理由,为攻破控方的“王牌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辩护人出具了近两万字的质证意见与辩护意见,详见《如何破除控方的王牌证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崔某案无罪辩护实录》一文。本案现在已到法院阶段,但辩护人已成竹在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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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专业文书

    律师文书是律师向办案机关、当事人及外界展示自己专业才华的最好舞台。尤其是书面辩护词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出一位律师的刑辩水平。因为书面辩护词体现了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组织能力(用语是否规范、严谨)、专业训练能力(是否用法言法语)、质证辩护水平(辩护词里能体现出来)。而且,庭审中律师的表现固然重要,但合议庭法官审理的案件繁多,事后写判决书的时候往往境过云迁、记忆淡化,因此,一份详尽专业的辩护词能最大限度地激活法官的庭审印象,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其在2016年办理的黎某(化名为叶某)涉嫌特大票据诈骗案近两万字的一审无罪辩护词里面,从观点到理由,从事实到证据再到法律,抽丝剥茧,层层推进;既行云流水、深入透彻,又滴水不漏。像这样的辩护词与律师文书在他的办案文书里随处可见,这也许与其北上南下的履历及自我悟性有关。

    七、办案感言

    当有人“狡黠”地问他:“你为什么为“坏人”辩护?”时,他的回答镇定自若、举重若轻:“首先,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换言之,任何人都有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其次,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是针对全社会、针对每一个公民的。就像文革期间,国家没有法制,没有律师,才发生了那么多冤假错案。最后,律师辩护只是维护他的合法权益,力争使无辜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即便是构成犯罪,他也有受到公正处罚的权利,这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表现”。

    在办案过程中,肖文彬有一个梦想,他希望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偏不倚、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希望审判人员更加重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的权利,兼听则明、保持控辩平衡、维护程序公正。他认为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裁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中,更应体现在刑事诉讼过程的程序公正中,“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为这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进步的标志!肖文彬认为,对不认罪的被告人、认罪后又翻供的被告人(供述反复)、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检察官与法官要特别重视,不能认为其本人和律师是“狡辩”,检察官与法官最大的本事不是起诉率、有罪率多高,而是避免冤假错案率有多高。律师、检察官、法官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即司法公正),法律正确实施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人权)也就得到维护了。诸如此类的办案感言,在其办案实务文章里面随处可见。

    八、此生追求

    在广强律师事务所官网肖文彬律师的简介里可以看到,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其力求以“法学理论功底扎实、逻辑思维严谨周密、分析表达深刻准确、临场应变机智敏捷、敢讲善辩仗义执言”及成为中国诈骗犯罪辩护第一人为毕生追求目标。可以看出其在办案之余,笔耕不辍,写过大量与诈骗犯罪有关的原创实务文章,比如:《刑事辩护宝典:如何为涉经济犯罪大要案的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刑事辩护之“易筋经”——诈骗犯罪案件有效辩护的技能与技巧》《刑事辩护之“九阴真经”——诈骗类刑事案件法庭质证的技能与技巧》《刑事辩护之“华山论剑”——诈骗类刑事案件法庭辩论的技能与技巧》《刑事辩护之“独孤九剑”——律师办理涉合同诈骗罪案件有效辩护宝典》《刑事辩护之“天龙八部”——如何为涉诈骗罪大要案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刑辩宝典:如何做好涉合同诈骗罪大要案的辩护工作?》《刑辩实务:如何做好涉金融诈骗罪大要案的辩护工作?》《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的技能与技巧》《肖文彬律师谈涉诈骗犯罪案件会见当事人的技能与技巧》《刑事案件庭审发问的技能与技巧及六大注意事项》《如何成为中国顶级刑辩律师:刑辩律师提升法律专业水平的三层境界》《为什么说刑事律师的专业辩护具有不可替代性》《专业:刑辩律师的致命武器》《律师做无罪辩护应具有的三种思维》等大量办案实务文章。

    这些文章既有对有效辩护办案经验的系统总结,又有对全国诈骗类、经济类无罪经典案例裁判规则、辩护要点的系统归纳和研究。其原创文章里有着极高的专业度和非凡的实战水平,引起了圈内同行的深刻共鸣。而且据他透露,他正在编写金牙大状丛书系列《诈骗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宝典》《经济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宝典》两书,他的梦想是想通过对诈骗犯罪、经济犯罪精细化、专业化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历练,使其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刑辩领域达到内外兼修的境界,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的法治进步。

    所谓“有志者事竟成”“专注才能专业”,我们希望肖文彬律师的法治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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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主任,原北京知名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肖律师从事刑事法律研习、实践二十余年,专注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十余年,擅长于办理全国重大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开设赌场、非法经营、非法集资、传销犯罪、涉黑犯罪等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精研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尤擅长办理复杂、疑难、新类型的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

    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其力求以“法学理论功底扎实、逻辑思维严谨周密、分析表达深刻准确、临场应变机智敏捷、敢讲善辩仗义执言”为特征,承办了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无罪不起诉)、原北京心莲百合文化交流中心主任郭某某被控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实报实销)、原中房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冀某(原北京军区后勤部军官 )挪用公款案、瞿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减轻处罚)、洛阳张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去黑)、云南李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轻判)、广西文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邓某被控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高某被控职务侵占案、广州石某被控特大股权转让诈骗案(无罪释放)、孙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案(发回重审)、深圳J某被控特大网络盗窃案(发回重审)、中山黎某被控特大票据诈骗案(打掉五项犯罪指控事实)、罗某被控特大股票经营诈骗案(取保候审)、管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减轻处罚)、秦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轻判)、吴某被控特大网络诈骗案、詹某被控特大政府奖励诈骗案、林某被控特大邮币卡诈骗案、雷某被控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何某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轻判)、南京崔某被控保健品诈骗案(正在办理)、上海崔某被控特大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正在办理)、吴某被控特大合同诈骗案(正在办理)、赵某被控特大期货诈骗案(正在办理)、林某被控古董、收藏品诈骗案(正在办理)等重大、复杂的诈骗类、经济类刑事案件,大多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号恒健大厦2302,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手机号微信:13716737286

    微信公众号:hnhyx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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